巴勒斯坦

国际司法机构近期案例介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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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law

近期,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别作出数份判决:国际法院就赤道几内亚诉法国“豁免和刑事程序案”作出判决,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就“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印度洋海洋划界争端案”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国际法院就伊朗诉美国“涉嫌违反《年友好条约》案”初步反对意见与卡塔尔诉阿联酋“《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国际刑事法院 预审分庭就巴勒斯坦领土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本文将介绍以上五个案例。

三、伊朗诉美国“涉嫌违反《年友好条约》案”初步反对意见

年7月16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两国年签订的《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友好条约》(《条约》)。

伊朗将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1款与《条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上,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

年10月3日,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如下:

“(1)美国遵守依据《条约》承担的义务,消除因年5月8日宣布的措施而产生的障碍,以便向伊朗领土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食品和农产品、民用航空安全所需的备件、设备和相关服务等;

(2)美国应确保发放许可证和必要的授权,并且保证与第(1)款货物和服务相关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

(3)双方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或扩大争端或使争端更难解决的行动。”

年8月23日,美国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年2月3日,国际法院就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

(一)事实背景

伊朗是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的缔约国。自年5月15日起接受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

年6月6日,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伊朗没有履行其义务,并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此事。年7月31日,安理会通过了第()号决议,要求伊朗暂停其所有与浓缩有关的活动,由原子能机构核查。随后安理会数次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决议。

年7月2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CFSP号决定,并于年3月23日通过了第/号规定,对伊朗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禁止武器出口、限制金融交易、冻结资产和限制某些人的旅行。美国也自年起通过数份行*命令,对伊朗进行制裁。

年7月14日,中、法、德、俄、英、美等国签署了《关于伊朗核计划的全面协议》(年《伊朗核协议》)。年1月16日,美国总统发布了第号行*命令,撤销或修改了先前对伊朗或伊朗国民实施的若干核相关制裁行*命令。

年5月8日,美国总统宣布美国退出年《伊朗核协议》,并指示重新实施对伊朗的制裁。年8月6日,美国总统发布第号行*命令,重新对伊朗、其国民和公司实施某些制裁。

伊朗指控美国违反了双方于年8月15日签署、于年6月16日生效的《条约》,双方均同意《条约》在提出申请之日(年7月16日)是有效的,而根据《条约》第二十三条第3款,“各缔约国可以提前一年向另一缔约国发出书面通知,在最初十年结束时或者其后任何时间终止本条约。”美国国务院于年10月3日照会伊朗,“通知终止该条约”。

美国提出了五项初步反对意见,前两项涉及法院根据《友好条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属事管辖权,第三项质疑伊朗申请的可受理性,理由是滥用程序和司法适当性, 两项依据的是《友好条约》第二十条第1款(b)和(d)项。

(二)法院是否享有属事管辖权

美国认为,法院审理的争端不属于《条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范围,该条规定:

“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条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令人满意的调整,应提交国际法院,除非各缔约国同意以其他一些和平手段加以解决。

美国指出,本案的真正争端是关于年《伊朗核协议》的适用,与《条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伊朗提出的争端不是对《条约》的解释与适用问题。

此外,伊朗指出的大部分措施不属于《条约》的属事范围,因为这些措施主要涉及伊朗与第三国或其公司和国民之间的贸易和交易,而不是伊朗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易,也不涉及其公司和国民。

1.争端的存在与性质

首先,双方没有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提出异议,但对于这一争端是涉及伊朗所称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还是美国所称的年《伊朗核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因此是存在争端的。法院指出,尽管本案发生在特定的*治背景下,然而法院早已在判决中明确,“没有这样的观点,即如果提交法院的法律争端只是*治争端的一个方面,法院应拒绝为当事方解决他们之间的法律问题。”

争端发生在美国推出年《伊朗核协议》的背景下,本身并不排除争端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

就美国提出的伊朗的主张完全是与年《伊朗核协议》有关而与《条约》无关,法院不能认可。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不能支持美国对管辖权提出的 项初步反对意见。

2.第三国措施

美国指出,法院对伊朗的绝大多数主张没有管辖权,因为其主要涉及伊朗与第三国之间或者其国民与公司之间的贸易或交易,美国将之定义为“第三国措施”,而《条约》仅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易。

对此,法院指出,“第三国措施”的反对并不涉及伊朗的所有主张,而只涉及其中大多数主张。

事实上,美国指出,它根据年5月8日总统备忘录实施或重新实施的措施可分为四类,其中一类不能被定性为“第三国措施”,因此不包括在对管辖权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中。第四类是撤销某些许可,这些许可使得在执行年《伊朗核协议》期间能够与伊朗进行某些商业或金融交易,而这些许可能够使一些美国人受益。

因此,即使法院支持对管辖权提出的第二项反对意见,程序也不会终止。

法院还提出,双方对于“第三国措施”概念的相关性以及在本案中适用这一概念应产生的影响存在分歧,虽然根据美国的说法,法院应当认定它没有受理伊朗大部分申诉的管辖权,因为申诉人所申诉的绝大多数措施都是针对“非美国”的个人或者公司。伊朗则认为,“第三国措施”的概念无关紧要,法院只需要审查每一类措施,以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属于它声称受到违反的《友好条约》各项规定的范围。

此外,法院指出,双方对于《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存在分歧。伊朗认为,不包含明确领土限制的规定必须被普遍解释为适用于在所有地方进行的活动,而美国认为,根据《友好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它只涉及保护一个缔约国或其国民或公司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或在它们之间的贸易中的商业和投资活动。此外,伊朗坚持认为,《条约》禁止美国损害对伊朗和伊朗国民和公司所保障的权利,不仅是通过直接对这些国民或公司适用的措施,也包括通过首先针对第三方的措施,只要其真实的目的是阻止伊朗、伊朗国民及其公司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美国反对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伊朗所指控的所有措施都旨在限制伊朗的经济。

法院同时还明确,不能推断出所有有关措施都会构成美国对其《条约》义务的违反。只有通过详细审查所涉各项措施的范围和实际效果,同时考虑到这些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法院才能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影响美国履行《条约》规定所产生的义务。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不能支持美国对管辖权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

经过分析,法院认为,根据年《友好条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法院对受理伊朗的申请具有属事管辖权。

(三)案件的可受理性

美国认为伊朗的诉讼不可受理,因为其主张“相当于滥用程序,会造成不公正,会引起严重的司法适当性问题”。这是因为“伊朗在一个仅涉及年《伊朗核协议》适用的争端的案件中援引了《条约》”。

法院认为,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滥用程序。而在本案中,它已经确定,申请人提出的争端涉及对《条约》义务的违反,而不是年《伊朗核协议》的适用。法院还发现,《友好条约》中包含的条款为其对申请人索赔的管辖权提供了有效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没有任何例外情况可以证明伊朗的申请因滥用程序而不可受理。并因此驳回了美国提出的申请的可受理性的反对。

(四)依据《条约》第二十条第1款(b)和(d)项提出的反对

美国依据《条约》第二十条第1款提出了反对意见,其规定如下:

“1.本条约不应排除适用措施:

……

(b)涉及裂变材料、其放射性副产品或其来源;

……

(d)履行缔约国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所必需的,或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

美国提出即使美国年5月8日所发布声明即将采取的措施可能构成对年《友好条约》的违反,但是这些措施也落入了第二十条第1款(b)项和(d)项的例外范围。双方对这一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意见。

法院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应当在审查案情的阶段进行。

综上,法院认为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无法支持。

(五)执行条款

1.全体一致:驳回美国对其管辖权提出的 项初步反对意见,即争端事项与《条约》无关;

2.全体一致:驳回美国对其管辖权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即涉案措施涉及“第三国措施”;

3.以15票对1票,驳回美国对案件可受理性问题的初步反对意见;

4.以15票对1票,驳回美国依据《条约》第二十条第1款(b)项提出的反对意见;

5.全体一致:驳回美国依据《条约》第二十条第1款(d)项提出的反对意见;

6.以15票对1票,裁定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且有权受理伊朗于年7月16日提出的申请。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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