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5日,国际刑事法院 预审分庭发布了法院关于巴勒斯坦情势属地管辖权问题的裁定。分庭认为,巴勒斯坦属于《罗马规约》的“成员国”;法院在巴勒斯坦情势的属地管辖权的地理范围包括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和加沙地带。本裁定涉及的争议非常广泛。本文简要概述案件背景,争议问题和法庭的裁定。
背景案件进程
年1月1日,巴勒斯坦根据《规约》第12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了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年1月2日,巴勒斯坦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加入《规约》的文书。年5月22日,巴勒斯坦又根据《规约》第13条第a款和第14条的规定,提请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调查巴勒斯坦情势。年12月20日,检察官宣布完成对巴勒斯坦情势的初步审查,已经满足所有展开调查的所有法定标准。由于巴勒斯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特殊,年1月22日,检察官根据《规约》第19条第3款请求预审分庭裁定,巴勒斯坦情势中法院属地管辖权的地理范围。
奥斯陆协议
巴以和平进程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即“奥斯陆协议”。“奥斯陆协议”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签订,协议共同在加沙地带和西岸地区建立巴勒斯坦临时自治机构(巴勒斯坦委员会),管理该区域的相关事务。该协议包含两个重要文件:年的《奥斯陆协议一‘OsloAgreements’)》。年的《奥斯陆协议二‘Israeli-PalestinianInterimAgreementontheWestBankandtheGazaStrip(OsloII)’》。年9月28日的《奥斯陆协议二》包含协议文本,7个附件,地图和要点。根据奥斯陆协议,以色列在西岸地区A、B、C三区陆地的部分民事和*事管辖权将移交给民选的巴勒斯坦委员会。由于阿以的持续冲突,该协议并未得到实施。
根据《奥斯陆协议二》,巴勒斯坦临时自治机构的属地和功能性管辖权范围包括除以色列人之外的所有人,但协议另有规定除外。本条限制了巴勒斯坦临时自治机构的属人管辖权范围。此外,《奥斯陆协议二关于法律问题的附件4》,还限制了巴勒斯坦临时自治机构在约旦河西岸地区C区的刑事管辖权。
法庭面临的问题
法庭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初步问题。
(1)由于本案涉及巴勒斯坦,本案是否是*治问题不可诉?
(2)以色列作为利益相关第三方,未能参与诉讼,是否违反MonetaryGold规则?
(3)刑事管辖权和国家领土是什么关系?
第二、法律基础。
依据《罗马规约》第19条第3款,是否可以启动本程序?
第三、实体问题。
(1)巴勒斯坦是否是《规约》第12条第2款第a项的国家“state”?
(2)法院在巴勒斯坦情势中的属地管辖权的地理范围是否包含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
(3)奥斯陆协议是否限制了法庭的管辖权范围?
法庭多数法官(2比1)的裁决意见
对于这几个问题,多数法官的意见是:
,(1)本案虽涉及复杂的*治问题,但为了回答管辖权的法律问题,法庭有权裁决。/(2)本案涉及管辖权事项,不涉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边界问题,MonetaryGold规则不适用。(3)本案法庭为了讨论管辖权的范围,可以在涉及具体领土划界的问题前提下,讨论国家领土问题。领土主权不等于刑事属地管辖权。
第二,法庭解释了《罗马规约》第19条第3款含义,认为检察官可以依据该条文启动本请求程序。
第三,(1)巴勒斯坦是第12条第2款第a项的国家“state”,这一问题在巴勒斯坦加入罗马规约的时候已经解决了。
理由:通过本文解释,并结合对规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法庭认为,第根据第12条第2款第a项的国家‘state’是指缔约国‘stateparty’。巴勒斯坦加入了《罗马规约》,已经是缔约国。法庭无权审查成员国大会批准巴勒斯坦的入会决定。
(2)巴勒斯坦情势中的属地管辖权的地理范围包含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理由:领土有争议不影响法庭行使管辖权;年12月5日的联合国大会的67/19号决议,以及后续决议,确认了巴勒斯坦人民在年以来被占领区域的自决权和独立权。法庭这一解释符合《罗马规约》第21条第3款国际确认的人权。
(3)奥斯陆协议和法庭的属地管辖权问题无关。。
第四、法庭不断确认:国际刑事法院不能决定可能对国际社会有约束力的国家主体资格问题。法庭裁定属地管辖权范围,既不是在裁定边界争端事项,也无损于未来的任何领土边界问题。法庭的裁决只是为了确定法院属地管辖权的范围。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balesitana.com/btfz/6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