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部商务部关于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事项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等四个方向,具体组织开展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进口贴息事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服务贸易事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等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事项严格按照财*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以及《重点工作通知》的规定使用。
(一)项目申报依照各支持事项申报指南的支持内容、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流程等要求申报受理。其中,进口贴息事项已于年7月15日完成受理。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1.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7月29日-8月28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年7月29日-9月11日18时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7月29日-8月17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年7月29日-8月19日18时
.服务贸易事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7月29日-8月12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年7月29日-8月19日18时
4.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网络填报与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前预约后,向深圳市行*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报单位应在近五年(自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性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商务局、财*局以及相关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对存在申报材料造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财*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五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本事项资金,并通报市财*局、市信用中心等诚信系统管理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项项目管理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负责处室:对外合作处
、5、6、7
(二)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负责处室:对外合作处
咨询、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
负责处室:电子商务处
咨询
(四)进口贴息事项
负责处室:对外贸易处、服务贸易处
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先进技术
(五)服务贸易事项
负责处室:服务贸易处
咨询、、6
(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负责处室:对外贸易处
咨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1.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申报指南.docx
附件1-1: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年版).xls
附件1-2: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xlsx.xlsx
附件1-: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名单.xlsx
2.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报指南.doc
.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申报指南.doc
4.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doc
5.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docx
6.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指南.docx
附件1
深圳市商务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资助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市场布局,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线上线下展会。支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同等条件下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地区和企业适度倾斜。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策依据:
《财*部商务部关于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6号);
2.《财*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号);
.《财*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91号);
4.《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各级财*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在深圳市行*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万(含)美元以下;
.近五年(自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专项资金,如确因*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及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年7月1日至年6月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资质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4.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详见附件2。
5.线上展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线上展会展位费,对于企业参加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详见附件)所组织的网上展会,按照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支持1个项目。
支持标准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6月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六、申报材料
(一)网上注册
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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