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

非遗课堂杭间重读非遗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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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间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学理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美术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美术学院国美美术馆总馆长今天见到各位新老朋友,见到各位嘉宾和在座的同学,大家一起来讨论这个话题,我非常高兴。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不是做非遗研究的,我是做传统工艺或者工艺美术和设计研究的。大家都知道,传统工艺、工艺美术和非遗这几个概念近年来重叠的领域非常多。举个例子,去年我作为《光明日报》一个非遗奖项的评审之一,加入了一个群组,我发现群里的评审员非常热烈地在讨论一些参评作品到底是否为非遗,每位专家都有自己的见解、观点,更是有人提出尖锐的反对意见。基于此,便有专家提出应该重新再读一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版》我最近几年比较多地从事工艺美术方面的工作,发现目前中国工艺美术的从业人员非常辛苦,以近一两年为例,有关工艺美术的展览有上百个,(主办单位)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系统,有非遗的,有学会的,有各种行业协会的,还有文化部的、中国艺术研究院的等等。主办单位不同,对于展览的要求也就不同。但是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工艺美术家中开始有许多声音提出能不能合并一些展览,因为这样的展览存在许多重复性内容,直接导致优秀的工艺美术家从事创作的时间大幅度减少,在各种展览中奔波浪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所以中国现在的社会中有一种呼声,希望国家对于传统工艺、非遗这块能够统一归口管理。但这种期望到现在还做不到,原因就是各家都认为虽然有所重合,但(核心内容)还是不同。不过,是否重合,或者(核心内容)是否有所不同也是我们需要通过重读《非遗公约》来思考的问题。原文旅部副部长项兆伦主抓非遗工作后,其做法跟前任王副部长有很大的不同,王部长在任时非遗工作重点完成了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名录的制定、生产性保护政策的初步制定与开展等,但是到了项部长之后则进入了从与设计、与生活结合的角度来号召大家(创新性发展)。非遗研培就是非遗走进高校的代表性实践之一图为中国美术学院的非遗研培课堂我们今天的非遗走入高校课程、在高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等都是在项部长的主张下推进的。尽管项部长已经退休,开始骑着自行车去周游全国,但是我们今天的非遗工作是在他的导向下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收到了很大的成效。项部长的做法也受到了一些怀疑与批评,有专家认为现在这类非遗跟高校的结合、非遗跟当代设计的结合扰乱了非遗的根基与根本,影响了非遗原汁原味的传承,这样的批评声音非常尖锐。我们就这样的问题在义乌的文博会上跟项部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对于这样的批评也是感觉到很大的压力。但是如何在今天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语境之下来正视这样的批评,我们还需要做一些理性的思考。中国美术学院主办的“生根·迭代——浙江高校非遗研培的实践”展览现场《非遗公约》的本源:人权和文化多样性我在邱春林所长等专家的推荐之下领衔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的一个重大项目,题为“中国传统工艺的当代价值研究”,这也促使我重新去阅读和学习《非遗公约》,并且去了解包括推行角度与历史背景等根源性问题,给予重读一些新的启发。所以今天的报告其实就是与大家分享一下我重读《非遗公约》的小体会,对于“主旨发言”一词实不敢当,只是得来东道主之便宜,所以首先演讲而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出来之后,全世界各地不同国家加入公约,认同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承认国,据此展开自己国家关于非遗保护的工作,这个公约本身有很大的前瞻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32届大会上通过,年4月生效,到年为止有个缔约国,但是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利比亚等国尚未加入本公约,这个跟公约本身的内容有关,对缔约国会产生影响。咱们国家是年8月加入公约,并在年2月25号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logo(左)非物质文化遗产logo(右)中国文化遗产logo(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logo(右)这是几个组织的LOGO,为什么把这几个放在一起说呢?其实不同的标志决定了不同属性,这些属性有交叉,但是各有侧重,包括中国的保护公约对“文物不属于非遗”有一条专门的界定文字。在这里请大家注意:当年公约通过的时候有几个前提,其中之一是“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非遗公约》的制定首先是参照了国际人权文书,说明非遗保护公约是建立在人权文书的理念、价值观和概念的前提之下的,特别点出了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还考虑到了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年《伊斯坦布尔宣言》。也就是说,《非遗公约》是在尊重世界各个民族的人权基础上的,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民间创作权利,等等,以此来强调非遗的重要性、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反过来说,强调这几点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的尊重。一群儿童在阅读《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资料图片)从《非遗公约》看非遗的定义、内容和保护手段我们来看《非遗公约》第一条,“公约宗旨”。内容包括:(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依照这个“宗旨”,我们就知道为什么以色列没有加入了,因为现在耶路撒冷这样的地方本身遗产或者非遗的归属还有争议,其到底是属于巴勒斯坦、还是属于以色列没有定论,所以无法申请。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如果对争议不能做到相互尊重也是没法加入的,当然部分国家不加入还有其他考虑。我在接触非遗和做传统工艺的研究过程当中一直都很困惑,前几年说非遗是无形的、口头的,可我们接触的对象又大多是有形的、物质的。非遗刚刚到中国那几年的时候,大家对这个问题很纠结,这两年虽然不怎么讨论了,但是实际上工作当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依然存在。可触碰的物与不可触的技,究竟是有形还是无形?如此我们不妨来看看关于“非遗”的定义,先看教科文组织是如何定义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再看中国对于非遗的定义,“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实(两个定义)对于物质和非物质的关系都说得很清楚,当年对于有形无形的误解可能是有些专家对于教科文组织延伸性的解读有关系。如果按照《非遗公约》的定义,实际上对“今天的传承工艺是做源泉性保护,还是场所形式和实物形式保护”这个问题就不用争议了,这都是非遗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割裂开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还有一句,“(考虑到)在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条补充界定表面上看起来是处于之前的界定之外,但是对于地理分布、文化属性、非遗认定和政治关系的部分,甚至涉及到跟宗教和艺术形态产生纠纷的部分,基本上都说明得比较清楚。非遗的界定远比我们以为的要广博、庞大我们再看非遗内容这块,国际《非遗公约》的表述特别简单:(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前面三条很好理解,第四条,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美国的一部电影《绿色奇迹》(又名《绿里奇迹》),影片中一个因误杀而坐牢的囚犯有预见能力,对整个监狱的暴乱都做出了预示。该片描述的超自然力量以及相关的现象和文化,在中国的民间也存在,我记得儿时也听过类似这样的传说。美国人以它为元素拍成电影,且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在中国,它启发了最初的民间信仰,而后延伸发展出了最早的阴阳哲学,现在看来应该可以纳入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之中。还有一个方面是传统手工艺,我们国家规定得更加具体深入,“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的有关规定”。这句话很有意思,如果是与文物有关的传统手工艺、礼俗、美术、书法就纳入文物系统,不能随意更改。那么我们对于《文物法》的认定是否有跟《非遗法》、尤其是跟国际《非遗公约》的定义和价值观相背的地方?一定有,因为《文物法》是国家的行政法,对于文物的流通保管有非常专业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偏重管理,而《非遗公约》偏重文化使命,如若在实践中产生矛盾冲突,我们要如何去解读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再来看非遗保护的手段。教科文组织也是表达得特别简单:“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教科文组织对于非遗的发展保护是完全不排斥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而且主旨和目的也是要振兴。如果不进行新的教育,如果不进行新的振兴,我们用文物保护法就够了,大家(非遗或传统工艺类目)都进入博物馆就好了,所以说发展是一定的。我们国家(非遗保护手段方面)也说得非常深入和具体,但仍是处于国家立场,比如其中这样一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们在梳理非遗的历史时,会看到一些非常微妙的关系,比如说中国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非遗传承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关系,西南西北不同民族的非遗传统跟汉族的非遗融合在认定、培养、发展方面都有很明确的前提,但是在国际公约里对此没有特别强调。此外中国还非常明确,“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说如果商业化之后损害了非遗本身的文化内涵,那么在中国也是被明确阻止的。当然,这种歪曲和贬损的方法可能很多(不是针对商业化),我这里只是举一个例子。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看到《非遗公约》的开放性以及其着重强调在当代发展的立场。非遗需要新的教育与振兴我在网上无意中发现了一份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和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这是一些权威专家前几年经常提到的内容,也正是这句话把我们搞得有些糊涂,但是这句话在《非遗公约》里面是没有的,那它是怎么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年11月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随后,执委会在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尼杰莫克罗,达尔马提亚内陆地区的无声圆圈舞克罗地亚共和国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资料图片)正是经历了这些,才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受此逻辑关系的影响,我们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往往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概念延伸到今天的保护非遗工作当中,非遗的概念在《非遗公约》的成形当中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先从民间创作——包括民间口头创作、口头文学、口诀以及口口传承的记录——的角度开始延伸过来,因而我们一些非遗专家对于口头有了“有形、无形”的不同表述。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非遗公约》的措施应该是包括了无形和有形。最后总结一下我的体会。其一,《非遗公约》的本源精髓是“人权”与“文化多样性”。其二,非物质不是真的“非物质”,而是指知识、观念、技能、工具和场所。其三,非遗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可以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没有落后与先进、学院与民间之分。其四,人为地将非遗“民间艺术化”,是一种误解。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一定对,请大家指正,谢谢!本文根据杭间年9月5日在中国美术学院民艺博物馆学术报告厅进行的“生根·迭代——浙江高校非遗研培的时间‘浙江对话’”主旨演讲整理而成。主讲

杭间摄影

郭国柱、雷徐君编辑

苏旭、冯雨薇手艺告白制作中国美术学院手工艺术学院出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平台新时代手工艺人深造基地本文已经获得作者授权发布特别鸣谢非遗研培公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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